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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法拍房天價個稅案有瞭結果:買傢應承擔46萬個稅

去年7月份,楊女士花費230萬元鄭州購買瞭一套法院拍賣房,辦理過戶的時候被告知需靜電機安裝要繳46萬元的個稅。楊女士認為法院沒有公示該房屋上一次交易是“直系親屬交易”,而自己又無法調查得知,才導致自己產生重大誤解,為此她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撤銷該房屋的網拍。去年11月份,大河報對此事進行瞭連續報道。


去年7月份,楊女士花費230萬元鄭州購買瞭一套法公家機關水肥清運院拍賣房,辦理過戶的時候被告知需要繳46萬元的個稅。楊女士認為法院沒有公示該房屋上一次交易是“直系親屬交易”,而自己又無法調查得知,才導致自己產生重大誤解,為此她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申請撤銷該房屋的網拍。去年11月份,大河報對此事進行瞭連續報道。

“唉,這件事我也不知道該咋辦瞭”,雖然春節前就拿到瞭裁定書,但楊女士感覺很沮喪。近日,她主動聯系大河報記者,覺得這事“還是虧得很”。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已經於今年1月份向她下達執行裁定書。法院認為:“競買人選擇參與拍賣,應當視為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其亦應當承擔因稅費負擔而帶來各項的風險”,駁回瞭楊女士的異議請求。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孫煊哲

事件回顧

去年台中抽化糞池11月16日,大河報A·03版以《喜:230萬拍房!驚:46萬個稅?》為題對楊女士的購房經歷進行瞭報道——

針對直系親屬房產過戶,早在2014年鄭州就曾出臺政策:直系親屬過戶房產不必按照稅務系統的報價交稅,可以自行報價。5年之內再交易,需繳納房屋總價差額的20%稅費。

去年11月,鄭州市民楊女士花費230萬元終於拍下一套房子,算下來“省”瞭幾十萬元。原以為自己賺到瞭,沒想到過戶的時候被告知須繳納46萬元的個稅,因為該房屋上一次交易是“直系親屬過戶”,過戶房屋總價是500元,需要繳納兩次的房價差價20%,楊女士一下子傻瞭眼,“拍賣前,法院沒有公示該房子上一次是‘直系親屬過戶’啊!”

楊女士認為,由於法院網上拍賣時沒有公示該房屋這一瑕疵,而自己又無權向房地產部門查詢房屋上一手交易,才導致自己產生重大誤解,多交瞭幾十萬元的稅費,這個過錯不應由自己承擔。

因此,楊女士以當事法院因疏於調查,又在拍賣公告中將繳納全部稅費義務強加給買受人,顯失公允,有違公正原則,向金水區法院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該房屋的網絡司法拍賣。

作為當事法院,拍賣時有沒有義務公示房屋上一手交易信息?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交稅義務是否應由原房主承擔?……此事一經報道,立刻引發反響,無論市民還是房產界、法律界都對此強烈關註,並熱烈討論。本報也進行瞭連續報道。

官方回復

問題1:法院該不該公示房屋上一次交易信息?

楊女士以人民法院未就拍賣房產的前次成交價格進行調查且進行公示為由請求撤銷本次網絡司法拍賣。

法院認為:“對於未就房產前次交易價格進行公示是否導致拍賣無效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公示拍賣財產權屬、占有使用、附屬義務等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對拍賣財產的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進行特別提示。本案中,對於拍賣財產的前次交易價格不屬於網絡司法拍賣、變賣過程中必須調查和公示的事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本院在本次變賣公告中已明確告知,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瞭解,並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楊女士“繳納保障金參與競拍,應視為其已完全瞭解拍賣財產並接受其上瑕疵,故其在拍賣成交後以人民法院未就前次房產交易價格為由請求撤銷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問題2:個稅該不該由買受人承擔靜電機推薦?

楊女士在異議申請中提出,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交稅義務應由原房主承擔。

法院認為:“本院網絡司法變賣公告中的第七條:‘標的物過戶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維修基金及其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類型的房屋在辦理過戶時產生稅、費、差價等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的問題,對此,需要區分納稅義務人與稅費實際承擔人的區別。”

“納稅義務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具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稅費實際承擔人是指在交易過程中實際支出稅費的人。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出售人可以與對方約定由對方實際承擔稅費,這樣的約定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稅收收取的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是法定的,稅費實際承擔人是可以約定的。”

“司法拍賣中,為保證被執行的財產盡快變現,對於稅費、物業費、水電費等由買受人承擔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競買人選擇參與拍賣,應當視為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其亦應當承擔因稅費負擔而帶來各項的風險。”

法院認為,楊女士主張撤銷該房產變賣程序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其異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楊女士表示,接到裁定書後,思來想去,她放棄瞭向鄭州中院申請復議的權利,“覺得再申請復議還是這結果,希望我的經uabank貸款專家|台中創業貸款|台中房屋貸款|台中企業貸款|台中汽車貸款歷能引起更多人的關註,避免再次出現這種情況。”楊女士稱。

後記

法拍房的價格一般低於市場價的20%~30%,較低的價格吸引瞭不少人參與競拍;還有重要的一點是,在鄭州購買法拍房不受限購政策的影響,又吸引瞭一些沒有購房資格的人。

由於房產交易涉及的稅費有很多,相關的政策也有很多,而拍賣公告中往往會有“標的物過戶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由買受人承擔”的字樣,購房者沒有資格查詢不屬於自己名下的房產信息,這就會導致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給拍賣過程帶來一些隱患。楊女士的購房經歷應該不是個案,今後或許還會有更多類似案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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